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孜州执业医师“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卫发〔2025〕16号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海管委社事局,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甘孜州新时代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甘委办〔2024〕58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2025年第67次常务会研究审议同意,现将《甘孜州执业医师“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甘孜州执业医师“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稳定全州执业医师人才队伍,激发执业医师干事创业活力潜力,积极发挥专业专长,扎根高原,服务群众,为健康甘孜贡献更大力量,根据甘孜州教育卫生高质量发展大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全州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在编在岗执业医师,包括临床、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4个类别。
二、积分规则
执业医师积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积累周期,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积分。执业医师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参加工作或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按实际注册时间进行记分,注册之日起纳入积分运用范围。
三、实施主体
州、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记分标准
执业医师积分采取基础记分、正向加分、负向减分、年度记零四种方式记分。
(一)基础记分。从学历(学位)和绝对海拔两方面进行记分。
1.学历(学位)记分:博士研究生记20分,硕士研究生记12分,研究生学历(无学位证)记10分,本科学士记5分,本科学历(无学位证)记2分,专科及以下学历记1分。学历仅限医学类专业,以最高学历计算。
2.以医师注册医疗卫生机构驻地绝对海拔为准,海拔4000米以上记5分,海拔3501—4000米记4分,海拔3001—3500米记3分,海拔2501—3000米记2分,海拔2500米及以下记1分。
3.当年被派往高于注册医疗卫生机构驻地海拔地区工作的执业医师,根据派驻医疗卫生机构驻地绝对海拔对应积分和具体工作月数按比例进行加分。
(二)正向加分。主要从执业医师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创新作为、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正向记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重复记分。
1.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记10分。
2.较好完成业务指标记分。
临床、中医、口腔类医师:按当年执业医师工作量(包括门急诊人次、出院人数、手术/操作人次、参与诊疗人次、参与体检或健康管理人次、内镜人次、签发报告数等),每项指标与上年同期持平的记5分;较上年同期增长的,每增长2%记5分。
公共卫生类医师:承担的公共卫生项目年度指标与上年同期持平的记5分,较上年同期增长的,每增长2%记5分。
管理类医师:所在单位或科室年度被评为“优秀”的记10分,所在单位或科室承担的业务指标较上年同期增长的,每增长2%记5分。
3.参与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下基层疾病筛查、义诊巡诊、送医下乡、健康宣传、志愿服务、医疗保障、疾病监测、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基层帮教、专项督查、党建(群团)活动等,每次记2分。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等,每次记10分。
5.承担医疗卫生适用技术、新技术应用推广和重点项目建设,每项记5分。参与医疗卫生适用技术、新技术应用推广和重点项目建设,每项记3分。
6.所在单位或科室成功创建临床重点专科或基层特色专科,按国家、省、州、县级分别记20分、15分、10分、5分。
7.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复)审、项目评审、资格评(复)审、专项评估验收等,每项记5分。
8.入选各级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按国家、省、州、县级分别记20分、15分、10分、5分。
9.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安排,承担传帮带、业务指导、培训讲授、质控管理等任务,记10分。
10.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每次记2分。获得奖项的,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记20分、18分、15分、8分;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记18分、13分、10分、5分;州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记10分、8分、5分、3分;县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记8分、5分、3分、2分。
11.承担的工作任务得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书面表扬的,按国家、省、州、县级分别记20分、15分、10分、5分;参与的工作任务得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书面表扬的,按国家、省、州、县级分别记10分、8分、5分、3分。
1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记5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记3分,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第三年度记10分。年度内被评选为先进典型的,按国家、省、州、县级分别记10分、8分、5分、3分。
13.科技创新方面。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分别记20分、10分;参与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省级、州级科研项目1项,分别记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州级科技奖励1次,分别记20分、15分、10分;在SCI、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分别记20分、10分、5分。
(三)负向减分。主要从执业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方面,从年度积分中进行倒扣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重复扣分。
1.按照《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年度内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按照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数作相应扣分。
2.违反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发生1次扣5分。
3.因服务态度差、不履职不作为等被信访、举报或投诉的,一经查实,每次扣10分。
4.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每次扣10分。
5.因执业医师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对单位、卫健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四)年度记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年度积分直接为0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2.经鉴定确认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
3.当年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4.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处罚的。
五、积分运用
(一)下列情况应给予激励
1.执业医师年度积分排名长期位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县(市)为单位)前10名的,应按不超过10%的比例在年度考核奖二次分配时进行体现,具体比例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卫生健康部门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其纳入骨干医生、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卫生健康专项人才培养对象,并优先推荐参加评先评优。
2.执业医师年度积分排名长期位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县(市)为单位)前列的,在职称晋升申报推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在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卫生健康部门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和顶岗锻炼。
(二)下列情况应进行处罚
1.除“年度记零”外,执业医师年度积分0分及以下的,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教育;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作出单独政治教育、离岗培训、业务学习,扣发绩效、高海拔执业医师奖励金等处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执业医师年度积分1至20分的,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作出扣减绩效、高海拔执业医师奖励金等处理,具体扣减额度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积分制”管理要求,加强宣传引导,全程跟踪落实执业医师“积分制”管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规积分坚决予以纠正,确保积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细化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积分制管理工作可操作见成效。
(三)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执业医师积分的审核、统计等工作,建立本县(市)、本单位执业医师“积分制”管理台账、执业医师积分年度排行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要将执业医师积分表和记分佐证材料纳入执业医师个人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深入查找不足。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州卫生健康委。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甘孜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甘孜州执业医师积分表
附件
甘孜州执业医师积分表
单位:分
个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执业类别 | |||||||
参加工作时间 | 现有职务/职称 | |||||||
积分情况 | ||||||||
基 础 记 分 | 学历(学位) | 记分 | ||||||
注册机构驻地绝对海拔 | (米) | 记分 | ||||||
当年被派往高于注册机构驻地海拔地区工作时间 | (月) | 记分 | ||||||
正 向 加 分 | 1.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 记分 | ||||||
2.较好完成业务指标 | 记分 | |||||||
3.参与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下基层疾病筛查、义诊巡诊、送医下乡、健康宣传、志愿服务、医疗保障、疾控监测、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基层帮教、专项督查、党建(群团)活动等 | 记分 | |||||||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等 | 记分 | |||||||
5.承担或参与医疗卫生适用技术、新技术应用推广和重点项目建设 | 记分 | |||||||
6.所在单位或科室成功创建临床重点专科或基层特色专科 | 记分 | |||||||
7.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复)审、项目评审、资格评(复)审、专项评估验收等 | 记分 | |||||||
8.入选各级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 记分 | |||||||
9.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安排,承担传帮带、业务指导、培训讲授、质控管理等任务 | 记分 | |||||||
10.参加各类技能竞赛 | 记分 | |||||||
11.承担或参与的工作任务得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书面表扬 | 记分 | |||||||
12.年度考核结果 | 记分 | |||||||
13.科技创新 | 记分 | |||||||
负 向 减 分 | 1.年度内存在不良执业行为 | 减分 | ||||||
2.违反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 减分 | |||||||
3.因服务态度差、不履职不作为等被信访、举报或投诉 | 减分 | |||||||
4.工作中弄虚作假且查实 | 减分 | |||||||
5.因执业医师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对单位、对卫健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减分 | |||||||
年 度 记 零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 |||||||
2.经鉴定确认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 | ||||||||
3.当年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 ||||||||
4.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处罚的 | ||||||||
合计积分 | ||||||||
所在单位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