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卫发〔2025〕17号
各县(市)委编办,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州人民政府2025年第68次常务会研究审定,现将《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甘孜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甘孜州教育卫生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匮乏突出问题,着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部署,现就开展医学本科定向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培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限
从2025年起连续实施3年。
二、培养专业
根据目前我州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现状和医疗卫生发展需要,医学本科定向培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儿科学、妇幼保健医学、精神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放射医学。
三、培养对象
被医学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的甘孜州籍高中毕业生,均纳入定向培养范围。
四、培养原则
(一)自愿双向选择原则。被医学类高校相关本科专业录取的学生自愿申请并承诺毕业后回州工作。县(市)相关部门择优确认培养对象并签订培养就业协议。
(二)本地生源优先原则。按照本县(市)生源、其他县(市)生源的先后顺序确认培养对象。
五、资格确定流程
(一)州、县(市)教育体育局在各学校高中毕业生中广泛宣传动员。
(二)符合条件的高中毕业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报定向培养的相关专业并被录取。
(三)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定向培养原则和需求确定定向培养对象。
(四)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与定向培养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及就业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培养就业协议》”,附件2),并由司法公证部门公证。
(五)州、县(市)财政落实定向培养相关补助经费,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以年度为单位按标准为定向生提供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等经费。
(六)定向生毕业后,根据签订的《培养就业协议》及时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报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考核招聘为定向服务的县(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人员,纳入编制管理。
六、在校学习期间日常管理
(一)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就读高校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日常管理,视学业及表现情况有权作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定向生签约后,定向服务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就读高校衔接沟通,随时了解掌握定向生在校学习情况,并视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同时,定向生毕业后其个人学籍档案由高校直接邮寄至定向服务县(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
(三)定向生临床实习阶段,定向服务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
七、聘用后日常管理
(一)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定向生培养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并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报定向生工作情况。
(二)定向生学习期满,须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定向生考核入编情况报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定向生须在签约地所属县(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不少于6年,满6年后方可向县域外流动。
(五)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定向生作为委派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专业由定向服务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商定向生确定,培训时间为3年,培训结束后须取得合格证书。定向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年限。
(六)定向生在服务期间原则上不能脱产提升学历,鼓励、支持定向生参加在职医学学历教育,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进修学习。
(七)定向生须在聘用后3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八、定向生政策待遇
(一)定向生在校期间享受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按照每人每学年2000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二)定向生完成聘用手续后,由县(市)财政发放一次性奖励金5万元。
(三)县(市)编制部门须保障定向生毕业后有编可用。
九、定向生违约责任
定向生违约责任执行主体为签订协议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定向生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须按协议约定退还已享受补助费用和奖励金,支付违约金,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一)定向生被在读学校开除学籍的,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按退还补助费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二)定向生不能按期(包括延期一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按退还补助费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三)定向生毕业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报到,经签约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卫生健康部门通知,1个月内仍未报到工作的,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按退还补助费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四)定向生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拒绝履约的,应退还本科教育阶段的补助费用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培养培训费用、奖励金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经费,并按退还费用总额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五)定向生服务期限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含因个人原因被解聘),按照6年服务期,每少服务1年退还1/6享受的补助费用、奖励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培养培训费用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经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按退还费用总额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六)定向生未在聘用后3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服务单位可解除聘用关系,并视为违约。按照6年服务期,每少服务1年退还1/6享受的补助费用、奖励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培养培训费用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经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按退还费用总额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所退还的各种费用和支付的违约金(含资金占用利息)由所在地县(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收取,并按“其他收入1039999”全额缴入县级金库,原州财政补助部分专项上解至州级国库。
十、实施步骤
(一)申报培养计划。每年3月前,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医疗卫生机构空缺编制及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商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年度培养计划,由州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各县(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二)确定选培对象。当年高考结束后,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根据定向培养需求,组织考生开展定向生报名工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根据报名情况,组织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定定向培养人员名单。〔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
(三)签订服务协议。每年9月中旬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选培对象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一式五份),经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协议由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定向生本人各保存一份。〔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四)拨付补助经费。每年12月底前,州、县(市)财政局按实际培养人数、补助标准划拨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十一、相关要求
州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工作,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召集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意见和措施。要明确职责任务,编制部门负责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定向生毕业后有编可用;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人员考核招聘政策、核定入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毕业生申请和报考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需求申报、日常管理、就业安置,按人事政策相关规定组织公开考核招聘,确保定向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1.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免费培养申请表
2.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及就业服务协议书
附件1
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免费培养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二寸免冠照片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码 | ||||||
户口所在地(填写具体地址) | ||||||
家庭现住址 | ||||||
联系电话 | ||||||
录取院校 | ||||||
所学专业 | ||||||
申请就业的县(市) | 是否服从调剂 | |||||
个人总结 (300字以内) | ||||||
县级卫生健康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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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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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附件2
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及就业服务
协议书
甲方: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学生姓名)
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法定监护人: (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家庭住址:
为加强甘孜州本土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根据《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甘孜州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及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是指甘孜州根据目前全州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现状和医疗卫生发展需要,定向培养基层急需紧缺专业医学本科生。志愿参加并确认接受定向培养的甘孜州籍医学本科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按本协议到约定的单位定向就业。
第二条 丙方清楚知悉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本人在签订本协议前未患有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疾病、不存在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情形。
(二)完成 (学校) (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教育本科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乙方安排,到甲方、乙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不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对丙方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要求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报到履约。有权不变更在服务期间丙方的《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
第四条 负责在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公开考核招聘,在丙方通过考核招聘后,按规定落实事业单位编制,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五条 丙方按规定到定向服务单位上岗服务后,甲方、乙方应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丙方享受与定向服务单位在编在岗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丙方享受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以及一次性奖励金:
1.生活费、学费、住宿费补助按照每人每学年20000元的标准执行;
2.完成聘用手续后,一次性奖励金为5万元/人。
第七条 丙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丙方办理聘用手续后6个月内发放一次性奖励金5万元。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由乙方按年度拨付至丙方。
第八条 丙方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有权向甲方、乙方提出及时组织考核招聘的要求。
第九条 丙方按规定到定向服务单位上岗服务后,享受与定向服务单位在编在岗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条 丙方应当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经甲方、乙方同意,不得要求学校出具学籍异动等影响正常履约的手续资料。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乙方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丙方在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服务期内,丙方应当在聘用后3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不得在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者擅自离开改变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进修学习的待遇,并参加在职医学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但不得以学历教育、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要求。脱产提升学历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年限。
第十四条 丙方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培训期结束后须取得合格证书。培训期间原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相关社会保障等)由委派单位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定向生在规培3年后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培训期间,暂停其工资待遇,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四、诚信管理、违约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丙方培养、服务不同阶段,建立诚信档案,由相关单位分阶段记载丙方诚信行为。
(一)培养阶段
指丙方与甲方、乙方签订协议起至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到甲方、乙方报到之日前。期间,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丙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放弃学籍的。
2.在校期间违反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被取消学籍,或被刑事处罚的。
3.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到甲方、乙方报到履约或未按甲方、乙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报到,经甲方或乙方书面通知,1个月后仍未报到的。
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商定向生就读高校分年度记载丙方诚信情况并装入个人档案,上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服务阶段
指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上岗之日起至服务期满之日前,期间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非不可抗力因素自行离(辞)职的。
2.未经甲方、乙方同意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
3.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拒绝履约的。
4.未经甲方、乙方同意,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
5.未在聘用后3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
6.聘用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可视为违约的行为。
由定向服务单位分年度记载丙方服务期间各年度诚信情况并装入个人档案。丙方服务阶段的诚信档案由服务单位上报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丙方被在读学校开除学籍的、不能按期(包括延期一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报到,经签约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卫生健康部门书面通知,1个月内仍未报到工作的,均视为违约,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按退还费用总额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如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自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卫生健康部门送达违约处理通知书10日内足额退还各种费用和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第十七条 丙方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拒绝履约的视为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应退还本科教育阶段的补助费用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培养培训费用、奖励金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经费,并按退还费用总额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定向生服务期限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含因个人原因被解聘的)或在聘用后3年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视为违约,解除聘用合同。按照6年服务期,每少服务1年退还1/6享受的补助费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培养培训费用、奖励金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经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按退还费用总额的1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如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自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卫生健康部门送达违约处理决定书通知10日内足额退还各种费用和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第十八条 丙方未经甲方、乙方同意,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乙方有权解除培养就业协议,并要求丙方立即退还违约当日前已享受的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乙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补助费用和奖励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丙方诚信情况与个人执业注册、参加人事录用考试考试、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甲方、乙方在丙方到甲方、乙方报到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为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丙方违反第二条第(一)项内容的,甲方、乙方有权自知道之日解除本协议停发补助,丙方应当退还违约当日前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已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丙方应当退还违约当日前已享受的补助费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培养培训费用、奖励金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经费。
六、协议终止、解除、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不以违约论处,免收违约还款及违约罚金,但从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补助:
(一)在校期间,经2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2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但在本协议签订前患有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疾病或存在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情形的除外)。
(三)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第二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协议,在丙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6周年服务期满自动失效。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医学本科定向生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丙方个人档案存放一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原则上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捺印)后生效。
附件:1.经丙方签署确认的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丙方法定监护人签署确认的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法定监护人:(签字)
(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