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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8-08 10:42:15
来源:
医政科
阅读数:
1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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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医保局,州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海管局社事科: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公安局                    甘孜州民政局

                   甘孜州乡村振兴局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省财政厅 卫生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3〕197号)、《省卫生健康委 公安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2〕76号)、《省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2〕62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筹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疾病应急救助。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州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六条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资金规模按照中央、省、州预算配套补助安排。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对缺口部分,州与县(市)按2:8比例分担(含州级配套资金,县(市)分担部份按均担方式筹集)。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

 

第七条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等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我州公布的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急救期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医疗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解决。

第八条  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甘孜州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费用的患者。

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范围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甘孜州户籍或非本地户籍患者在医保部门政策范围内通过正常医疗报销和补充报销后享受额外的医疗救助的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第二类:甘孜州户籍或非本地户籍患病分类保障的特殊群体儿童(困境儿童)。

第三类:脱贫人口(甘孜州户籍)。

第四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二)经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因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的事件且治疗费用较大,个人无力支付人员。

(三)除上述困难群体外的特殊群体,由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会商后,形成专项会议纪要给予解决。

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调查核实其身份,并首先由事故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所辖民政部门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规定实施救助。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工伤保险支付规定的,由医疗机构向同级医保或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按规定支付;符合各类商业保险赔付规定的,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有慈善机构或单位、个人捐助的,由捐助资金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解决。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第四章  基金的结算和支付

 

第九条  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信息中心为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指定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州、县(市)级医疗机构(含部队和武警医院)提交的支付申请;负责根据实际编制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

第十条  医疗机构收治应急救助对象后,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如遇到身份不明患者,医疗机构应同时致电110报警,由公安机关核实其身份后,相关部门协同核查是否符合基金救治范围,对符合基金救助的人员,在申报基金结算时,同时出具公安机关身份核查结果。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实的,由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经办。

对已明确身份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确实无力缴费的,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核实**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申请》,并由患者户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及属地乡镇党委政府出具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医疗便函〔2021〕445号)要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患者,应通过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做好申报材料上传,并将纸质材料报送州级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生活费用(按我州公布的低保标准)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州级经办机构,并在申报结算时提供下列凭据:

(一)《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详见附件2)。

(二)《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详见附件3)。

(三)患者住院发票、急救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困难证明等材料。

(四)已由公安、医保、民政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等按规定支付的相关材料。

(五)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三条  州级经办机构要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采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

(一)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凭据符合要求的,由州级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进行审核。

(二)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凭据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州级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对患者身份、缴费能力和其他条件有疑问的,经州级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后,再予审核支付医疗费用。

(三)州级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材料不能确定受救助人员有无完全或部分负担能力的,可提请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评议确定是否支付。

第十四条  州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详见附件4),应及时向州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州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助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或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州级经办机构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经办管理职责,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结余情况编制基金预决算,与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联合报送州政府批准,并于每季度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规定认真做好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材料的收集审核,及时通过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对医疗机构上传的符合申报救助基金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基金申报管理使用培训,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全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医保局、州乡村振兴局及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等成立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及监督基金运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信息中心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其管理工作经费由州财政局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及时通过州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州卫生健康委会同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医保局、州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实施期间,国家、省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2.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

      3.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

4.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2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

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门、急诊时间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患者转归

1.普通住院治疗   2.重症监护治疗    3.死亡     4.出院


伤病情况说明(请详细描述造成伤病的时间、地点、原由及经过等)

 


身份不明患者审核确认

 

医疗机构所在辖区派出所:(盖章)     日期:

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患者审核确认

是否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

 

患者户籍地民政部门:          (盖章)         

                    日期:


是否属于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患者户籍地乡村振兴部门:     (盖章)     

                               日期:


本人(或医疗机构)阅读并知晓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郑重承诺:本人(或患者)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或医疗机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患者签名(手印)(或医疗机构盖章):












备注:身份不明患者姓名和身份证等信息可不填写。


附件3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

申请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身份证号


 


医疗总费用


申请支付费用


 

申请材料

清单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

£患者身份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门、急诊患者提供门、急诊病历、急救治疗医嘱单、护理记录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证、急救治疗医嘱单、急救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复印件;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已支付费用情况

责任人:              元;   工伤保险: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元;   商业医疗保险:       元;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         元;

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                 元;

医疗救助基金:        元;   公共卫生经费:       元;

其他: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日期:

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意见

 

 

                                    (盖章)

 

                                        

备注:1.£内符合打“ ,不符合打“×”。

2.各申请机构应首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后,方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附件4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联系人:                申请时间: 

序号

县(市)/

单位

医疗机构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急救人次(人)

申请拨付金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