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23-08-09 10:26:17
来源:
医政科
阅读数:
73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提醒您: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718日,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8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社〔2013197号)、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276号)等文件精神和发贵州长在州医院调研提出的工作要求,结合成都、凉山、雅安等市(州)经验做法,州卫生健康委牵头草拟了《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办法》经组织州级相关部门讨论,并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州级有关部门、州直属医疗机构、各县(市)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集意见建议19条,采纳19条,修改完善后由部门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审查,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完成社会风险评估,形成《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个章节23条具体事项,包含:总则、基金的设立和筹集、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基金的结算和支付、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违规处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基金的设立和筹集。明确了基金的筹集渠道,以及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明确了基金的救助对象以及基金支付范围。同时也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四)基金的结算和支付。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州级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职责,以及医疗机构对基金的申报、审核、结算流程等。

(五)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成立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州级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定期形成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全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违规处理。明确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责处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解释部门及有效期。

三、特色亮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在不折不扣实施落实省基金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突出甘孜特色,创新推进六个方面工作。着力规范解决疾病应急救助的实际问题。

(一)在第二章第六条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资金规模按照中央、省、州预算配套补助安排,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对缺口部分,由州、县(市)财政部门按2:8比例分担(含州级配套资金)。

(二)在第三章第七条明确: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等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我州公布的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急救期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三)在第八条中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是甘孜州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范围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为甘孜州户籍或非本地户籍患者在医保部门政策范围内通过正常医疗报销和补充报销后享受的额外医疗救助的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第二类为甘孜州户籍或非本地户籍患分类保障的特殊群体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第三类为脱贫人口(甘孜州户籍)。第四类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二是经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因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的事件且治疗费用较大,个人无力支付人员。

三是除上诉困难群体外的特殊群体,由甘孜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会商后,形成专项会议纪要,报州政府同意后,给予解决。

(四)在第四章第九条中明确,将州卫生健康委直属的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信息中心设立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州级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州、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部队和武警医院)提交的支付申请。州医保局不再担任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五)在第十一条明确: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医疗便函〔2021445号)要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患者,应通过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做好申报材料上传,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经办管理机构。

(六)在第十八条中明确,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信息中心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由州财政局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相关链接